国药监第四批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包括3个医疗器械

2021-02-09 20:16  阅读数: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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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8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四批)(2021年第25号) 



发布时间:2021-02-09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8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附件所列证明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第四批)


国家药监局


2021年2月5日


文章来源于国家药监局,全文由奥咨达整理。了解更多关于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临床、医疗器械认证以及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政策及资讯,请关注奥咨达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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