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北京市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申请资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食药监械管〔2015〕63号)规定,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体系核查申请资料。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市下列注册申请人仍未向我局提交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申请资料,请各相关注册申请人按照我局《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程序》要求尽快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我局将结合实际情况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申请人基本信息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附件: 注册申请人基本信息
文章来源于北京市药监局,全文由奥咨达整理。了解更多关于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政策及资讯,请关注奥咨达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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