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北京市试行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0-08-05 11:11  阅读数: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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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0〕240号 



  2020年7月27日 发布



  各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原市食药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


  《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于2020年7月22日经市药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承担本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原市食药局各直属分局等)。


  第四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五条  本《基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



《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解读


  一、《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结合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印发了《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基准》对医疗器械监管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逐一梳理对照,并明确违法行为的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基础裁量阶次、基准以及行使层级的基础,细化、量化每一条罚则的适用裁量幅度范围。通过《基准》的制定,做到“过罚相当”“同案同罚”,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以确保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确定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二、《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如何划分的处罚裁量幅度?


  《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医疗器械监管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条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的裁量情节,对罚款金额或倍数等具有幅度的处罚种类划分了基础裁量阶次。


  三、《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对于相关处罚种类、幅度划分裁量阶次的原则是什么?


  1、减轻处罚,应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2、从轻处罚,应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3、一般处罚,应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处罚。


  4、从重处罚,应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四、《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如何具体划分罚款金额的裁量阶次?


  1、罚则仅规定罚款数额的: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为例,针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按规定比例划分为“0-5万元”、“5万元(含)到6.5万元”、“6.5万元(含)到8.5万元(含)”、“8.5万元到10万元(含)” 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2、罚则以货值金额为标准计算罚款数额的: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为例,针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规定比例划分为“0-5万元”、“5万元(含)-6.5万元”、“6.5万元(含)-8.5万元(含)”、“8.5万元-10万元(含)” 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0倍罚款”、“货值金额10倍(含)-13倍罚款”、“货值金额13倍(含)-17倍(含)罚款”、“货值金额17倍-2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文章来源于国家药监局,全文由奥咨达整理发布。奥咨达是一家大型医疗器械服务商,提供医疗器械临床、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CRO、医疗器械FDA、医疗器械CE认证等服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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